数字货币 rcc,民典法对数字货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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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典法对数字货币的规定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数字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显然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其次,央行等部委虽发布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文件,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

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数字货币的持有。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及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数字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基于此,《民法典》也在第369条专门规定了对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进一步明确数字货币是合法的商品,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旨在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可以说,《民法典》及最高院的司法态度更进一步认可了数字货币的合法性,也给所有持有或有意持有数字货币一剂有效的强心剂。有《民法典》的加持,数字货币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全球数字货币规则?

目前,全球数字货币并没有统一的规则,不过3月25日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的研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提议,为央行数字货币制订一套全球规则,渉及全球使用、监督和信息共享等高度敏感问题。他提出,不同辖区和交易所的央行数字货币系统之间应该有互操作性;信息流和资金流应当同步,以帮助监管机构监督交易的合规性;由DTL(类似区块链的分布式记账技术)或其它技术支持的可扩展且受监督的外汇交易平台。同时他表示中国央行已经与其他央行和货币管理当局分享了这些提议。

除了上述提议之外,他还表示,全球数字贷币关键的一项全球规则应该是全球央行"公平供应数字货币",继续支持国际货币体系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稳定。一家央行供应的数字货币不应妨碍另一家央行履行其维护货币和金融稳定职责的能力。作为全球主要支付和储备的国际主要货币,美国对于真正发行CBDC一直以来态度比较消极,尽管美联储主席鲍威尔上月表示,数字美元是优先级很高的政策项目,美国作为主要货币国,有责任发行一种完整的数字货币。但是美国CBDC发行的步伐却慢如蜗牛,这将削弱美元作为全球基础货币的地位。

目前SWIFT+CIPS+CNPAS(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构成了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体系,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亦入局SWIFT联手设立的的合资公司,这意味着中国在今后全球数字货币规则制定中将扮演主要角色。

数字货币的交易规则?

1.

限价交易:投资者可以设低于市场价格的买入价格,或高于市场价格的卖出价格的委托,当市场价格波动到其设定的价格时,即成交。 当设定的价格和市价偏离较大时,容易出现无法成交的结果。

2.

市价交易:以当时的市场价成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投资者买卖指令及时成交,但与此同时,市价委托下单前投资者无法预知其交易价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般来说,行情波动越剧烈,市价交易的成交价格不确定性风险越大。

3.

成交的基本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 较高的买入价格优于较低的买入价格成交,较低的卖出价格优于较高的卖出价格成交,当委托价格一样时,挂单时间较早的委托单优于挂单时间较晚的委托单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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